列印時間:113/07/16 19:2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三  轉讓之網路,應以資產可分割及可認證之部分為準,且須經至少二位
    會計師簽證。其簽證項目應包括預定轉讓網路資產之單位、數量、成
    本金額,及占原網路資產之比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