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先整理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
    成要件之涵攝;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作業單位之整理結果,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
    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意見,關於行政裁處之事實認定、法規適用及
    其裁量權行使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權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