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39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三、落實多元傳播需求:
(一)變更頻道是否促進頻道類別之多元性。
(二)變更頻道是否尊重弱勢權益及促進本國文化均衡發展。
(三)變更頻道是否提供本國及國際多元新聞資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