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20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三、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
      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
      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
      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
      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電子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自
      然人憑證 IC 卡為憑證(以下簡稱 IC 卡),始能提出需求頻寬,
      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提出之需求頻寬,且不得否認提出需求頻
      寬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 IC 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 TOKEN),競價者於登
      入電子報價系統時,須將 TOKEN  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  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
      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提出需求頻寬聲明」等四項
      作業,皆須輸入 IC 卡之 PIN Code 驗證;請於競價過程中保持
      IC  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  輸入錯
      誤超過三次者,IC  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
      須使用 TOKEN,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定
      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競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
      所有競價者均無法提出需求頻寬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
      競價作業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
      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各回合需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電腦抽
      籤方式決定各頻段競價者之序位者,其方式係於每回合競價開始時
      ,由電子報價系統於各頻段給予各競價者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
      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查
        詢作業。要更換競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競價作業,始得以其他
        電腦登錄競價作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