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53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審驗原則為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
  臺採抽樣審驗,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檢驗作業,並
  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屬微型基地臺者,依申請人所報 4.2  送檢之資料採書面審查,必要時
  ,本會得派員查驗。申請人應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
  檢驗作業,並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微型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