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審驗原則為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 臺採抽樣審驗,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檢驗作業,並 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屬微型基地臺者,依申請人所報 4.2 送檢之資料採書面審查,必要時 ,本會得派員查驗。申請人應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 檢驗作業,並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微型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