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46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條
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
國節目比率之限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