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05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三、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之建置,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參與
    共構共站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共
    構共站電信業者)得委託其中一家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
    建置計畫」(以下簡稱建置計畫),並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