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之建置,以共構共站基地臺為主,參與 共構共站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共 構共站電信業者)得委託其中一家共構共站電信業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 建置計畫」(以下簡稱建置計畫),並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