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5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
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
,應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為審查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發案件
,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