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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 條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設置供船舶、航空器、計程車、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及行動
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依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始得使用。
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應經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應申請審驗;經審
驗合格,始得核發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