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分配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三、偏遠補助款以實施年度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百分之四,按地方政府
    所轄偏遠地區數占全國偏遠地區數之比例分配算入撥付款項。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
    行政區,或距離地方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