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1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3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
資料。
前項所稱用戶資料如下:
一、用戶為自然人者:
(一)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正本,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
      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外國人之護照及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效期內之外僑
      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法人、非法人
    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
    或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正本。
用戶委託代理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申請分配時,該獲核配用戶
號碼之電信事業應核對及登錄代理人資料。代理人應檢附前項用戶資料,
並提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用戶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用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核對者,其身
分證明之替代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規定之核對作業,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簽署並上傳
第二項資料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