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 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