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 、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 展部核(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機關(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之證 明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設置計畫、網路審驗合格證明、電臺設置核 准及電臺執照之設置者名稱變更,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並免收審查費。 前項電臺執照之換發,得於電臺執照屆期時一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