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6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3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
、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
展部核(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機關(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之證
明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設置計畫、網路審驗合格證明、電臺設置核
准及電臺執照之設置者名稱變更,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並免收審查費。
前項電臺執照之換發,得於電臺執照屆期時一併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