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8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8 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
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五、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
    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六、未依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七、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八、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
九、同一網路已無有效之電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