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38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9 條
管理者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
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
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其網路,並拆
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一、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應於預定終止使用其網路之日起一個月前,通知用
戶,敘明用戶得行使權益之內涵及方式。並檢具實驗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二、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三、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