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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受理申請經營之特許執照之張數,由行政院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