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42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者資料,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電信號碼等資料,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