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1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四、發射限制(EmissionLimitations ):
(一)地球電臺其發射載波指定頻寬(AssignedBandwidth )外之旁波瓣
      輻射功率密度相對於主波瓣之功率密度,以 4KHz 頻寬測量時至少
      應低 26dB 以上。
(二)混附波發射(SpuriousEmissions) 限制(不包括 Inter-modula-
      tionProducts):
      1.發射功率超過 10 瓦(Watts,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
        瓦(Milliwatts,mW ),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Carrier)
        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
      2.發射功率不超過 10 瓦(Watts,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Microwatts, μW)。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