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2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工程及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技術發展、監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
    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