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22:04
法規名稱:
廢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四、第三點所定之事業計畫書,其各章順序及其應記載內容如附錄一、二 。事業計畫書各計畫相互間應具關聯性及合理可行。 有關事業計畫書記載之內容,不得違反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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