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25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設備及保護剖繪測試實驗室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四、測試實驗室經本會審查符合前點規定者,由本會核發測試實驗室認可
    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間為三年。認
    可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測試實驗室地址。
(四)評估保證等
(五)測試範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