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5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四、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提升兒少頻道節目之質量。
(二)兒少頻道節目及該區塊旁是否規劃不宜兒少觀賞之頻道。
(三)變更頻道是否有利其他弱勢族群之收視權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