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49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 4 條
營運計畫應載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