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04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審驗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其配置受理點規劃
    。
四、審查與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清單應載設備名稱、配置地點、廠
    牌、型號、功能、校正日期及可執行之測試項目。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點、收件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