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27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4 條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
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
    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
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