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7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
、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
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