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49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6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或持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拆除之設備,屬電臺之無線電設備者,除
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
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封存、監毀、讓與或定期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等
事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