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5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47-1 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
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
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