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1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47-9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
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