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48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
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
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
償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