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 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 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 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