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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49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