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3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
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
二、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以下簡稱競標者),依規定參加
    競標,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
;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