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14 12:4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五、新聞報導或兒童節目有本認定原則第三點或附表情形之一者,認定為
    與廣告未明顯區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