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2:28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五、發射機之特性及功能規定:
(一)指配頻率之頻率容差應小於+/- 10PPM 。
(二)頻道之寬度為 1.536  兆赫,頻道間隔 176  仟赫。
(三)發射載波之頻譜須符合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Out-of-bandEmissio
      nMask) 之規定(如附圖)。
(四)發射機之諧波及混附發射(Spurious&Emissions),應在主波功率
      60dB  以下,且不得超過 1  毫瓦(mW)。
(五)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出核定電功率 5% 。
(六)發射機應具備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之監視功能。
(七)發射機設備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八)發射機須具備援功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