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但圖表不在此
限。
各項文件依本要點及其附表、附錄或附件之規定,以正本提出者,並
於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
本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公司章程(或草案)、發起人名簿、
股東(或認股人)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或擬聘任
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
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
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四
),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