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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調頻廣播無線電臺副載波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30 日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須知內附「切結書」(附件一)、「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
      請表」(附件二)及「調頻副載波系統設備自行檢驗報告表」(附
      件三)各乙份,請依規定填具。
(二)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須由電臺所屬者負責人簽名,並蓋私章及
      公司印。
(三)擬申請多重副載波系統者(例如:RDS + DARC),每一系統請個別
      填具「調頻副載波系統架設核可申請表」各乙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