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公告案及許可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適用相同規定之同類案件後
,即得按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由主管業務單位循文書程序發文,並應
於一週內擬具處理結果之案件清單,提報委員會議審議並確認: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服務品質評鑑報告。
(二)衛星通信業務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核准、廢止或展期。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許可之核准或廢止、展期或暫停營業及許可執
照核發、換補發或註銷。
(四)刪除。
(五)刪除。
(六)刪除。
(七)刪除。
(八)行動通信網路業務電臺架設許可之核准、廢止或展期。
(九)刪除。
(十)刪除。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六)刪除。
(十七)非屬跨區性大功率之無線廣播事業股權轉讓未達百分之三十或一
年內累積股權轉讓未達百分之三十之審核。
(十八)無線電視事業、跨區性大功率無線廣播事業股權轉讓未達百分之
五或一年內累積股權轉讓未達百分之五之審核。
(十九)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申請停播(非終止播送)。
(二十)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屬董事長或代表人以外之事業負責人變更。
(二十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涉及識別標示、衛星轉頻器、資本額、事業地址變更及一般
節目之營運計畫變更。
(二十二)無線廣播事業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
點申請,非涉及聯播臺成員變動之營運計畫變更申請案。
(二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因衛星廣播事業停播或終止經營,以
其他頻道代替之頻道變更許可申請。
(二十四)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暫停或終止經營。
(二十五)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
畫者,不含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營新聞頻道、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財務警訊達警示標準或評鑑期
間遭本會核處三次以上者。
(二十六)無線廣播事業之評鑑已達營運計畫者,不含跨區性大功率無線
廣播事業、無線廣播事業財務警訊達警示標準或評鑑期間遭本
會核處三次以上者。
本會新任委員逾委員總額半數時,前項公告案及許可案應於新任委員
就職後,本會受理同類案件已達可決程度前,重新踐行提報委員會議
審議程序,始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