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05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5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
證件相符。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
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辦理;除以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方式外,不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非臨櫃核對方式為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受理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於必要時應實地
訪視該企業客戶確認經營業務與申請用戶號碼或服務之用途。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境外開通用戶號碼
之使用權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