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57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 5-1 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
    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
    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
    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
    、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