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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54 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除應於
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
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
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衛星。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