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5 16:47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56 條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
    重覆使用。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
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