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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57 條
經營者設置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
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接續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
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