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57 條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
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
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研發之申請
使用。
前二項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頻率使用。
前項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
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