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05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58-2 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
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
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
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所指配號碼等資
料。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