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9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6 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
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會委員六人及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