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02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六、其他事項
(一)經量測結果,如有不符合規定者,除須依本要點第五(二)2 節規
      定立即改善外,業者於下次報驗基地臺或電臺審驗時,應依行動通
      信網路相關業務之抽樣檢驗作業規定辦理,抽樣檢驗等級依各該抽
      樣檢驗作業規定之等級提高一級辦理檢驗。
(二)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基地臺或電臺所屬業者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
      整天線高度、方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三)電磁波量測服務之申請人,以與基地臺或電臺所在地同一位置或鄰
      近之住戶為限。
(四)於現場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或量測機構應攜帶所用量測設備之校
      正證明(於有效期間內),以供本會監理人員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