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2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第 6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
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
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
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