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29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第 6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
會核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
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