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53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
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
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
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