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61 條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
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
新設備。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
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
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